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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來只有4個site,日後另新增2個site且是主審醫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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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若主審已審查完成,廠商若修改protocol及ICF,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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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審已審查完成,TFDA發文要求修改ICF,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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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一案件已送台大IRB並且審查完成,現在另有5個site要送件,可否申請CI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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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台灣多中心案,可否申請CI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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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案子只有兩個試驗中心,其中一個為七家主審IRB中的一家,另一個則非主審IRB,但主審之結論為不同意執行,若之後重新申請送件時,是否仍由原主審IRB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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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上系統中, 有分IND 送件以及CIRB送件, 若同一計畫書,在IND和CIRB, 是由不同公司登錄, 是否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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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性試驗或由試驗主持人自行發起之臨床試驗案是否可以申請CI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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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於申請後新增I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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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擇的試驗醫院並不包含主審IRB之任何一家,是否仍能參加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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