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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目前健保署新增診療項目仍由醫學會或醫院才能提出,是否能由業者提出?

  • 更新日期: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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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新式醫材無對應診療項目,則先按新增診療項目作業辦理,健保署正朝向研議新醫療技術與新特材給付建議案同步審議之可行性,以期縮短納入給付的時程;另外,現在針對新增診療項目之申請單位,未來得由醫材許可證持有者提出建議,並取得2~3家健保特約院所之申請書資料(包括該特材對應之診療項目及相關成本)及醫院加蓋關防(院所大小章)之方向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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