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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臨床試驗

  • 更新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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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臨床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於發起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前,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特委託本組辦理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審查評估業務,範圍包含評估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性、有效性以及保障受試者之倫理考量,藉以保護受試者及消費者之權利、安全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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