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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

  • 更新日期:2024-05-15
  • 點閱次數:835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於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託本組辦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技術性資料評估業務,藉以確保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有效性。

  此外,有關我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申請,請參照《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之規定檢附送審資料至TFDA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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