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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名藥查驗登記

  • 更新日期:2024-05-27
  • 點閱次數:863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褔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TFDA)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而同法條第四項亦規定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辦理。現行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於94年1月7日公布,並經多次修正,該準則中規定各項藥品查驗登記應注意與遵循之事宜。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條第2款,定義學名藥係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以下內容將簡介如何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最新公告請至台灣藥物法規資訊網查詢。

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案須一律附上「案件類別表」、「案件基本資料表」,以便收文之順暢。(請見100年9月19日署授食字第1001405584號公告110年11月02日FDA藥字第1101406634號)。
二、查驗登記須檢附「學名藥查驗登記退件機制 (Refuse to File, RTF) 查檢表」及「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 (請見110年8月31日衛授食字第1101407447號公告108年7月1日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及院臺衛字第1080025868號函)。
三、請參閱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附件4或附件5檢附資料。 
四、如受託製造廠已領有該同成分藥品許可證,可依101年8月10日FDA藥字第1011406534號函:檢附相關授權及比對資料。

一、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時,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送件:

(一)紙本送件: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CTD格式」,自行製作2份電子資料光碟送件,並以PDF文字檔為主。
(二)線上送件:透過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平台(ExPress)線上送案或是eCTD送件。
備註:使用eCTD送件應符合FDA藥字第1101411462號函之相關規定。

二、收件窗口:

案件狀態 受文者 紙本收件地址 線上送件
新申請案/申復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國家生技園區F棟(地址:11571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
巷99號);或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暨線上申請作業平臺(ExPRESS)
(請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藥品>藥品查驗登記線上申請)
補件/申請補件延期 正本: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地址:11557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副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國家生技園區F棟
(地址:11571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或


三、學名藥查驗登記審查流程:

學名藥查驗登記審查流程相關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其延期期限,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二)基於風險管理原則,技術性資料審查後,如有特殊議題須諮詢專家委員意見,將視需要諮詢外部委員或提送藥品諮議小組討論。
(三)若對函文內容有疑問,可連絡案件承辦人或申請審查案件函文釋疑
(四)有關案件審查進度,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藥品>案件申辦進度查詢
(五)配合藥政管理電子化,申請者於收到仿單核定草本後,應至線上平台進行仿單建檔或變更作業。

四、諮詢服務
本中心具豐富的國內外法規科學知識及多年審查經驗,提供業者及研發單位在藥品於研發至上市各階段多元法規諮詢服務,歡迎各界先進多加利用,以利準備符合法規要求之送審文件,如欲提出申請,請詳見諮詢服務

請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最新之「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藥品>查驗登記專區>申請須知與查檢表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業務專區>藥品>查驗登記專區> 學名藥相關法規及公告>學名藥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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