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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異體細胞擬施用於國內患者,請問應選擇之法規途徑?

  • 更新日期: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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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的法規架構,再生醫療為技術及製劑雙軌管理。

異體細胞若欲以細胞治療技術施用於患者,因其非屬特管辦法附表三細胞項目,應依照特管辦法第14條以「附表三以外之細胞治療技術」申請。

異體細胞若欲以再生醫療製劑途徑,經臨床試驗施用於患者,則必須符合細胞治療臨床試驗的法規要求,建議參考「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人類細胞治療製劑臨床試驗申請作業及審查基準」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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